主编:顾万全
西藏11单位联合印发通知,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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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宗教事务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1个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西藏自治区科学规范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公共水域及库塘、湿地内进行放生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本办法规定:放生活动应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的原则,统筹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公共水域及库塘、湿地的生态结构和生态安全。禁止在全区公共水域及库塘、湿地放生牛蛙、龟、鳖等所有外来两栖动物、爬行动物、底栖动物等物种,严禁向公共水域及库塘、湿地投放选育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放生地点应综合考虑本地区公共水域及库塘、湿地水生生物资源分布状况,选择本地鱼类等水生生物长期栖息、繁育及生长相适宜的水域,应优先选择渔业资源已出现衰退趋势的河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区域。放生活动宜在江河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库塘、湿地进行,个体较大的水生动物宜放生到深水区。宜在江河边、水库边水质较好、远离闸口的上风口水域宽阔的水边放生,水域最大风力为五级以下。岸边放生时,放生者应在放生水面上风口堤岸贴近水面把水生生物缓慢放入水体中,有条件的应采用滑道等设施,禁止采取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生方式。
放生时间应根据鱼类等水生生物的生物学特性选择,结合我区实际优先选择4~9月份。
违反本规定的,由各级农业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除生态补偿外(具体情况委托第三方或专家论证提出补偿措施),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生生物放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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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顾万全
编审:赵江丰
编辑:丹增朗赛